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

发布日期: 2022-07-26 信息来源: 稿件库

 

一、鉴于电力生产的特点,用户用电功率因数的高低,对发、供、用电设备的充分利用,节约电能和改善电压质量有着重要影响。为了提高用户的功率因数请保持其均衡,以提高供用电双方和社会的经济效益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二、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应范围:

1、功率因数标准0.90,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(包括社队工业用户)、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;

2、功率因数标准0.85,适用于100千伏安(千瓦)及以上的其它工业用户(包括社队工业用户)100千伏安(千瓦)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千伏安(千瓦)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。

3、功率因数标准0.80,适用于100千伏安(千瓦)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,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为0.85。

三、功率因数的计算:

1、凡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,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的无功电能表,按用户每月实用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,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。

2、凡装有无功补偿设备且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量的用户,应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部分无功补偿设备,电力部门并应在计费计量点加装带有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电度表,按倒送的无功电量实用无功量两者的绝对值之和,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。

3、根据电网需要,对大用户实行高峰功率因数考核,加装记录高峰时段内有功,无功电量的电度表,据以计算月平均高峰功率因数,由试行的省、市、自治区电力局或电网管理局拟定办法,报水利电力部审批后执行。

4、电费的调整:

根据计算的功率因数,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,在按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出其当月电费后,再按照“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”(表一、二、三)(见附表一、二、三)所规定标准用户,或离电源点较近、电压质量较好、勿需进一步提高用电功率因数的用户,可以降低功率因数标准值或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办法、但需经省、市、自治区电力局批准,并报电网管理局备案。降低功率因数标准的用户的实际功率因数,高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,不减收电费,但低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化时,应增收电费。

四、本办法正式颁发后,1976年颁发的《电热价格》中的《力率调整电费办法》即同时废止。

五、本办法解释权属水利电力部。